109年8月28日服裝儀容委員會訂定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2月15日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修訂
113年2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114年9月3日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修訂
114年9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修正發布)。
二、目的:
為使學生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之良好生活習慣,培育蓬勃朝氣及積極奮發之精神,並藉由服裝儀容規範,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習慣,落實學生生活教育。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與權責: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由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如須修正,應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再重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議決,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校務會議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委員13人,由校長擔任為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其委員組織如下(依規定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1.行政人員代表5人:由校長(召集人)、學務主任(執行秘書)、衛生組長(執行幹事)、教務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
2.家長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會推派代表。
3.教師代表3人:由各年段推派導師參加,共3人。
4.學生代表4人:各年段推派班長一人代表,鎮級以上模範生派一人,共4人。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項目如下:
1.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2.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
3.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
4.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
四、學生服裝規定:
(一) 書包、襪子無規定樣式。
(二)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涼(拖)鞋或打赤腳。
(三) 本校無換季規定,學生得依季節氣候變化,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身體保健為主要考量。
(四)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生得在校服內及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 學校有備用校訂運動服,導師得依學生需求向學務處申請領用。
五、學生儀容規定:
(一) 學生之頭髮以整潔、乾淨為原則,不限定髮式。
(二) 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 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個人衛生。
六、輔導與管教:
(一)教師於指導學生服裝儀容時,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歧視,不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學生頭髮長度及規定男女服裝顏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維護人格尊嚴。
(二)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三)教師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中,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七、本規定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