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修讀學程學生應具資格

凡本校學生(含碩士、博士),均得申請本學程,申請人需繳交修習申請表、學年成績單至外國語文學系(所)申請,並經口試篩審通過後,方得修讀本學程。

申請修讀學程程序

學分學程必、選修科目及學分、應修學分總數

應修學分總數:16 學分

必修科目及學分:8 學分

選修科目及學分:8 學分

學分抵免

本學程學生若選修與表列課程相關之課程,經召集人認可後,得採計為學程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