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修讀學程學生應具資格
凡本校學生(含碩士、博士),均得申請本學程,申請人需繳交修習申請表、學年成績單至外國語文學系(所)申請,並經口試篩審通過後,方得修讀本學程。
申請修讀學程程序
凡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學分學程證明書申請表,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通過後,由註冊組核發學分學程證明。
本學程學生在申請前若已修過表列之任何相關課程,須向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認可後得採計為學程之學分。
學生如未修滿學分,學分仍承認為本校畢業之選修學分。
本校學生不得因修讀學分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本實施辦法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分學程必、選修科目及學分、應修學分總數
應修學分總數:16 學分
必修科目及學分:8 學分
選修科目及學分:8 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