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經107年8月24日課綱核心小組通過
經107年11月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08年9月11日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第1次修正通過
經108年11月2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09年3月13日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第2次修正通過
經109年3月19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12年6月1日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第3次修正草案
經112年6月1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13年8月14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並辦理發表成果,特訂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學務處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
1. 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學務主任擔任委員兼任執行秘書,成員包含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總務主任、資訊媒體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社團活動組長、生輔組長、高一級導師、高二級導師、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共15人。
2. 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2) 應於高一二年級彈性學習時間,安排12週次學生自主學習,每週2節連堂,共24節,高一新生上學期須修習自主學習前導課程(學習如何自主學習及撰寫計畫書等基礎課程),其餘學期皆為12週次自主學習。
(3) 該學年度的自主學習各領域教師應組成自主學習課程專業成長社群,由學務處於第一次上課前辦理,並完成高一新生自主學習前導課程之共備培訓。
(4)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審查與執行,辦理原則如下:
1. 學生於該學期第3週次自主學習課程前,完成該學期欲執行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撰寫。若未完成審查者,則於第4週次開始參加圖書資源專班,輔導進行自主學習。
2. 申請計畫由該學期負責自主學習督導教師進行初審,審查原則為評估計畫是否經家長簽名同意、是否明確與可行,及是否能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
3. 初審通過之計畫,由學務處進行複審,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按週次記錄自主學習情形,並於學校規定時間繳交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執行成果表。
4.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內容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預計進度、預期成果、需要設備及法定代理人簽名等,格式如附件一;自主學習之學習成果應以書面報告為主,並輔以多元類型進行成果展現,「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執行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二。
5. 特色班級如需於自主學習時間安排班級自主學習課程,學生經家長簽名同意使得參加,應由該班自主學習督導教師或導師於開學前繳交「自主學習專班課程規畫表」供學務處備查,格式如附件三。
6. 學生自主學習場地以原班級教室實施為原則,不開放使用未經學務處及場地管理單位許可之其他場地,專班則由學務處安排與公告指定地點。
(5) 學務處應規劃開設自主學習專班供學生報名參加,辦理原則如下:
1. 專班督導教師應填寫「自主學習專班課程規畫表」,提供專業領域主題課程,引導學生進行成果產出,專班的數量應為原班級數的1.2至1.5倍。
2. 專班報名人數達12人始得開班,若為專案計畫經校長核准,則不受此限。
3. 學生須經家長簽名同意使得於自主學習期間自原班抽離,改至指定地點參加自主學習專班,課程開始第3週次內,可因下列原由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轉回原班級:
(1) 學生發現興趣不合,與專班教師討論後,由學生提出申請。
(2) 學生學習狀況不佳至影響到上課品質,經輔導後仍未改善,由專班督導教師提出申請。
4. 專班督導教師之任務準用自主學習督導教師相關原則。
(6) 學生自主學習輔導管理,辦理原則如下:
1. 學生自主學習之督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該節課督導教師負責,出缺勤、教室管理及作息時間,均比照一般課程辦理,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督導教師指定學生自主學習教室日誌之負責同學、進行學生出缺點名。
(2) 督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初審、完成學生自主學計畫之初審送件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協助學生登錄自主學習成果,以提高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2. 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3. 自主學習成果得於督導教師或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7) 學生自主學習全年級成果發表由學務處主責辦理,每學年度應辦理至少2場次,時間為上學期期初與下學期期末。經督導老師推薦或競賽評選出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由學務處負責建置成果分享平台,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8) 學生自主學習資源由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負責提供相關軟硬體設備、彙整各領域自主學習資源並建置平台供師生參考。
本實施規範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