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韓國文化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宗旨
為了使高中生能在課業之餘,藉由參與社團活動,多方發展自己的能力,亦能交到志同道合的朋友而特意成立此社,期許這段社團活動能成為社員高中生活中特別的篇章。
第三條:本社社址位於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由各社團自行決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處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本社設下列各部,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美宣部:管理本社所有視聽設備、道具及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活動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及活動之辦理事宜。
(五)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六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年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企劃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 200 元。(會費收取多寡依社團狀況而決定)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註:或指定捐給某一慈善機關,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本章程訂定於 民國 108 年 8 月 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