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宣導專區
教師及公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兼職及兼課須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提醒各位教師及同仁,相關事宜務必遵守前開規定。校外兼課需事先簽請學校同意或請對方學校發函本校同意回復後,始得依法兼職兼課,依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略以,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並應依規定請事、休假。另特別注意,公教人員不得兼任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審計部將定期查核。
請同仁參閱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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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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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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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相關函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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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教師)之兼職(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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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各類人員兼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