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依據:
(一) 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學童關懷委員會」實施計畫。
(一) 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學童關懷委員會」實施計畫。
(二)依據96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家長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依據96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家長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 目的:
二、 目的:
(一)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理念。
(一)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理念。
(二)針對本校需要幫助之學童家庭進行訪視,並給予適當的關懷與協助。
(二)針對本校需要幫助之學童家庭進行訪視,並給予適當的關懷與協助。
(三)強化本校家長會社會服務之功能及提供社區民眾扶助弱勢學童之管道。
(三)強化本校家長會社會服務之功能及提供社區民眾扶助弱勢學童之管道。
三、 實施原則:
三、 實施原則:
(一)以學校學生家長會名義組成。
(一)以學校學生家長會名義組成。
(二)由學校總務處協助家長會成立、輔導室協助關懷活動推動事宜。
(二)由學校總務處協助家長會成立、輔導室協助關懷活動推動事宜。
四、 組織:
四、 組織:
(一) 本校「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由家長會長兼主任委員,其他成員依任
(一) 本校「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由家長會長兼主任委員,其他成員依任
務分成下列各組:1.行政組2.服務組3.財務組。
務分成下列各組:1.行政組2.服務組3.財務組。
(二) 各組組長及組員由家長會長聘任之,並隨家長會長選舉而改組。
(二) 各組組長及組員由家長會長聘任之,並隨家長會長選舉而改組。
五、 具體做法:
五、 具體做法:
(一)由家長會成立「學童關懷委員會」;家長會結合善心之家長委員、志工、社區人士、公益團體、教師等組成。
(一)由家長會成立「學童關懷委員會」;家長會結合善心之家長委員、志工、社區人士、公益團體、教師等組成。
(二)關懷學童之申請,由級任教師或校內相關人員提出,並交由「學童關懷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輔導室執行,申請表如附件。
(二)關懷學童之申請,由級任教師或校內相關人員提出,並交由「學童關懷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輔導室執行,申請表如附件。
(三)關懷學童類別如下:
(三)關懷學童類別如下:
1. 家庭功能不全學童
1. 家庭功能不全學童
2. 家庭突遭變故子女
2. 家庭突遭變故子女
3. 身心受創學童
3. 身心受創學童
4. 其他需關懷之學童
4. 其他需關懷之學童
(四)需關懷學童之補助以伍仟元為上限,由關懷委員會衡酌之,若需超過此上限,應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通過。
(四)需關懷學童之補助以伍仟元為上限,由關懷委員會衡酌之,若需超過此上限,應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通過。
六、本活動所需經費,由家長委員會成立學童關懷基金其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本活動所需經費,由家長委員會成立學童關懷基金其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經費來源及支用:
七、經費來源及支用:
(一)由本校家長會每年提撥當年年度會費2%作為基金。
(一)由本校家長會每年提撥當年年度會費2%作為基金。
(二)由委員或社會善心人士自由捐款。
(二)由委員或社會善心人士自由捐款。
(三)其他。
(三)其他。
(四)關懷委員會經費收支明細除公告於學校網站外,並於期末家長委員會議提出經費收支報告。
(四)關懷委員會經費收支明細除公告於學校網站外,並於期末家長委員會議提出經費收支報告。
八、本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納入家長會會務使用,剩餘經費列入家長會長改選移交。
八、本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納入家長會會務使用,剩餘經費列入家長會長改選移交。
九、本計畫經家長委員會討論、會長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本計畫經家長委員會討論、會長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