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雲林縣莿桐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7月08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9月1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目的

一、為保障校園職場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傾向之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並防治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爰依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貳:定義

二、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性侵犯,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間(含同性及異性)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1. 職場中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其人從事不受歡迎之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語言、肢體行為,造成其受侵犯、或人格尊嚴受干擾之明顯感受者。

2.執行職務時,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效果,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其工作表現,或作為其考績、陞遷、獎懲、任免等之交換條件,或藉以影響其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工作條件者。

3.職場內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其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參:申訴及處理

三、本校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推動性侵害防治教育之教育宣導,並處理本校職場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其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之運作依其設置要點辦理。

四、性騷擾或性侵犯之申訴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之提出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以代理人提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原則,應參照勞動部訂頒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六、申訴案件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處理及撰述調查結果及建議處理或處分方式,並依案情輕重程度及處分之方式,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或由校長逕為裁處。

七、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下之侵犯事件,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相關責任。

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申訴案件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並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後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九、申訴受理單位為本校人事室,聯絡電話5842065(707)。

肆:相關行政措施及附則

十、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宣導,並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及公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十一、主動協助及關懷本校遭性騷擾或性侵犯案件之受害者,對其所受之身心傷害,應整合並妥善利用校內外資源網路,並尊重其意願與需求,提供適當之協助。

十二、遇有性騷擾或性侵犯案件,依性侵害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應依相關法令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

十三、女性教職員工之生理假、男性教職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之陪產假、子女滿三歲前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因應家庭成員疾病及重大事故之家庭照顧假、設置哺乳室及哺乳時間申請、懷孕之女性教職員工之工作調適等等促進性別平等之措施,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附註:

1. 女性教職員工每月得請一日之生理假(每最多3日,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男性教職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假日(分娩之前後合計十五日內五日請畢)。

3. 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4. 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並視為工作時間(每60分鐘)。

5. 因應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最多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