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慶祝69週年校慶,提昇全校運動風氣,鍛鍊健全體魄,培養團隊榮譽及運動精神。
二、主辦單位:楊梅國中
三、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四、協辦單位:各處室、全體教職員工
五、贊助單位:楊梅國中家長會
六、比賽日期:
(一)個人徑賽:106年10月16 ~ 20日(一 ~ 五),以公告之賽程表為準。
(二)趣味競賽、大隊接力:106年10月28日(六)校慶當日。
七、比賽地點:本校運動場、游泳池。
八、參加單位:
(一)學生組:以班級為單位,七、八、九年級各班均須組隊參加。
(二)教職員工組:
行政聯隊由學務處劉國輝主任擔任活動召集人。
七年級導師聯隊由姜羿安老師擔任活動召集人。
八年級導師聯隊由張悅華老師擔任活動召集人。
九年級導師聯隊由董慧芳老師擔任活動召集人。
專任教師由連信彰老師擔任活動召集人。
分校聯隊由王淑貞主任擔任活動召集人。
(三)家長會暨校友組:由本校家長會會員及校友組隊參加。
九、競賽種類:
(一)學生組:
1、運動總錦標:比賽項目依年級分男、女生組(以班級為單位)。
2、精神總錦標:分年級以班為單位。
3、班級趣味競賽:分年級以班為單位。
4、創意造型進場競賽:分年級以班為單位。
5、大隊接力:分年級以班為單位。
(二)教職員工組趣味競賽(含家長會暨校友組)。
十、精神總錦標評分標準:
(一)評分項目:合計100%,評分項目如下:
1、運動精神50%:
(1)休息區佈置(20%):各班級競賽期間在休息區整體加油標語展現。
(2)加油表現(30%):競賽期間啦啦隊加油氣勢表現(創意造型進場時間除外)。
2、生活教育50%:
(1)環境整潔(20%):評定各班級休息區之清潔、學生有無隨地亂丟垃圾、亂拋物品之情形。
(2)秩序(30%):評定各班級競賽期間於休息區之秩序、出場比賽時對大會職員或裁判或競爭對手是否謙恭有禮。
3、其他:既經報名,無故不出場參賽者,個人單項每一人次扣該班精神總錦標總分二分、團體項目每項次扣精神總錦標總分五分。
(二)以生活教育精神錦標審判委員給分平均,錄取各年級最優六名頒發錦旗乙面。
十一、獎 懲:
(一) 1、各單項競賽均錄取前六名,第一~三名頒發獎牌乙面,以茲鼓勵。
2、創意造型錦標:【特優】各年級錄取一名,頒發合作社禮券及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優勝】各年級錄取三名,頒發合作社禮券及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3、運動總錦標:各年級錄取第一~六名頒發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4、精神總錦標:各年級錄取第一~六名頒發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5、趣味競賽錦標:各年級錄取第一~六名頒發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6、大隊接力錦標:各年級錄取第一~六名頒發錦旗乙面,以茲鼓勵。
(獲得第3 - 6項錦標第一名之班級,頒發飲料兩箱)
5、破大會最高紀錄者,頒發精美獎品乙份以茲鼓勵。(指個人單項,游泳項目及混合接力不列入計算)
6、教職員工趣味競賽:錄取第一~三名,第一名頒發飲料三箱、第二名頒發飲料二箱、第三名頒發飲料一箱。
(二)各項錦標分數計算方法:
1、運動總錦標計分由各單項名次競賽換算得分(第一名至第六名分別得分為7、5、4、3、2、1分),各班在該項錦標中所累計總分多者為冠軍,得分次多者為亞軍,以此類推。如兩個班以上所得總分相同,則以計分項目中所得第一名多寡判定之,若再相同,則以所得第二名多寡判定之,以此類推。
2、精神總錦標計分依生活教育精神錦標審判委員會給分平均,錄取各年級最優六名。
3、創意造型錦標計分以創意造型審判委員給分平均,錄取各年級特優一名、優勝三名。
(三)罰 則:
1、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第一次警告,警告後如再犯,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所有比賽中所得之成績。
2、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在比賽中已得或應得之成績。
3、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守公共秩序,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等);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即取消該運動員在所有比賽中所得或應得成績(含接力項目成績)。
十二、報名辦法:
(一)自即日起至106年10月06日(五)12:00止。
(二)各項報名表,請各班自行至本校首頁下載填妥並繕打後e-mail至體育組信箱s08171@ms.ymjhs.tyc.edu.tw,紙本繳交至體育組,務必留備份公告於班上公佈欄,始完成報名手續,報名截止後,不得再更改。
十三、注意事項:
(一)賽前練習請利用體育課、自習課、聯課活動或課後放學時間,其他課程請按課表正常上課。
(二)患有疾病不宜激烈運動者,請勿報名參加。
(三)為安全起見,運動員不得穿釘鞋或赤腳 參賽,違者取消資格。
(四)比賽時間均詳載於活動程序表並公告於學校首頁,各運動員請於比賽前攜帶市民卡到達檢錄處參加檢錄,逾時或檢錄不到者以棄權論。
十四、本競賽規程經體育委員會議決與本校校慶籌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呈 校長核准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