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市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

組織及捐助章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市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公益性教育事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二、協助學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三、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學術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交流。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學術著作。

五、獎勵各種教育事務活動。

六、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七、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事務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暨桃園縣政府核撥補助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一號﹝桃園市楊梅區楊梅國民小學﹞。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制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九人組成,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校董事外,校友會長、家長會長等二人為當然董事。創始人為第一屆董事長外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聘選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選之;徵選辦法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會之組成﹞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第一屆任期: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符會計年度權責。﹞﹝董事任期﹞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第一任由創始人榮任外﹞,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七人為常務董事,學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授權由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指導處理有關事務。﹝董事長及董事職權﹞

第九條:本會設教育活動企劃委員、教育資源開發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委一人、副主委一至二人,由董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通過後認命之。本會各委員會主委、副主委之任期均與董事長同。

一、教育活動企劃委員會:負責指導各式教育事務之研討會、學術講座、出版有關之各式刊物、法規研究等。

二、教育資源開發委員會:負責指導本會財務開發、募集、捐款、庶務等事宜。

第十條:本董事會設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組長若干人,各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由董事長指定或董事中選任;執行組長由董事會聘請認同本會或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在秘書處下設以下各組:

一、財務組:負責基金管理及一般會計業務。

二、庶務組:物品採購及一般事務工作事項。

三、法規組:獎助案件,有關案件之訂定。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提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前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辦理變更事宜。﹝董事會議運作﹞

第十二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例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三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十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並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業務推展﹞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限制﹞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之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基金運用之限制﹞

第十六條:本會出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董事會得聘顧問,其人數由董事會或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以提供教育事務諮詢,協助基金會推展會務。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二十 日,一0一年四月十四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