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大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經114年9月26日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宗旨 組織(依據母法第2、3、4條規定)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會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楊梅區大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全體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育之發展,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全校學生家長名冊送本會。家長會會議記錄及相關資料留校彙整存查,並僅限學校校務及家長會會務運作時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或轉供他人使用,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並由學校提供辦公室。
第二章 班級家長會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依據母法第15條規定)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經營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依據母法第5條規定)
第三章 家長代表大會
第八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依據母法第6條規定)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依據母法第16條規定)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前項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且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則視同有效之決議。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依據母法第17條修改)
第十一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及參與學校教育計畫之推行,並提出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依據母法第7條規定)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依據母法第8條規定)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依據母法第18條規定)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爭議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依據母法第9條規定)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會於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依據母法第10、18條規定)
第六章 會務人員
第十六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團體會員組織。 (依據母法第11條修改)
第十七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依據母法第12條修改)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桃園市政府另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應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或學校公庫;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應由會長、校長及財務委員一名共同具名,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桃園市政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桃園市政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依據母法第21條修改)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依據母法第20條修改)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桃園市政府發給。 (依據母法第22條修改)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桃園市政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依據母法第23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桃園市政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依據母法第24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依據母法第7條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