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
第 8 條
高級中等學校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選用民間編定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或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自編補充教材。
四、教學資源 教學資源包括各種形式的教材與圖儀設備,研究機構、社區、產業、民間組織所研發的 資源,以及各界人力資源。各該政府應編列經費,鼓勵教師研發多元與適切的教學資源。實 施學校課程計畫所需的教學資源,相關教育經費,中央與地方應予支持。
(一)教科用書選用
1.教科用書應依據課程綱要編輯,並依法審定;學校教科用書由學校依相關選用辦法討論通過後定之。
2.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性別平等與各族群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了解與尊重。
3.除審定之教科用書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 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
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 自編自選教材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111學年度實施)p.35
三、學校應選用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科書;無教育部審定通過有效之教科書或情形特殊者,應選用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教材。
四、學校選用教科書應由任課教師推薦,由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五、教科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應以教育部發布之課程綱要教學科目為限。
(二)每科以選用一種教科書為原則。如學校經各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審核通過,採用連續性之教科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
(三)選用過程應本專業、公平、公正及民主參與。
(四)教科書內容應符合下列需求:
1、符合學生學習方式、能力與身心發展及特性,並考量教育原理、課程統整、銜接及教學目標之達成。
2、考量教師教學專業需求及學校本位或特色課程之發展。
3、因應稀有類科或適應學生特殊需要。
六、學校應於開學前上網公布各科採用之書名及版本,供學生自由選購。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書者,應准免購。
學校不得將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及評量卷等列入書單要求學生購買,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八、以學校名義作為簽約主體辦理教科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十、除依本注意事項選用及採購教科書外,其實際選用作業方式由學校自行訂定實施規定辦理之。
學校選用及採購教科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該項紀錄及辦理
採購之契約、憑證及帳冊等相關資料應依有關規定歸檔保存十年,以便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