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學習時間

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定


108年1月11日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110年10月26日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110年3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363B 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原則

    (一)本校彈性學習時間,在高中第二年段開設每週2節。

    (二)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採全年級方式分別實施。

    (三)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提出

            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該選讀機制比照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機制;另授予學分之充實(增廣)、補強性

            教學課程,其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學計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通過後,始得實施。

四、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內容

    (一)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補充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縣市級以上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培訓期程以該項競賽辦理前3個月為原則,申請表件如附件

             1-1;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件1-2。

    (三)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教

            學。

    (四)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師依據學生學習落

            差較大之單元,於各次期中考後2週內,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名單,並於申請通過後實施,申請表件如附件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實施規劃表               如附件2-2。

    (五)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另得由教師就                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之特色活動,其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12人以上;另除學校運動代表隊培訓外,選手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4-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表暨計畫書,並得自行徵詢邀請指導教師指導,由個人或小組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彙整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

            與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經指導教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交指導教師簽署後,依教務處規定之時程及                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請。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2人以上、40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                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並依附件4-2完成自主學習晤談及指導紀錄表。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書之規劃實施,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束前,將附件4-3之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彙整成冊;指導教師得就學生自主

            學習成果發表之內容、自主學習成果彙編之完成度、學生自主學習目標之達成度或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參與度,針對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之檢核提供質性               建議。

六、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生選讀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在獲悉學生代表學校參賽始(得由教師檢附報名資料、校內簽呈或其他證明文件),由教師填妥附件1-1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

            施;參與選手培訓之學生,於原彈性學習時間之時段,則由學務處登記為公假。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教育局(處)或勞動部主辦之競賽為限。

    (三)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

    (四)補強性教學:

    1.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提出建議名單;並填妥附件2-1、2-2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

    2.全學期授課之課程:採學生選讀制。

    (五)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

    (六)第(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併同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一同實施。

七、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授予方式

    (一)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不採計為學生畢業總學分。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

八、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課時,依

        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四)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九、本補充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期於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十、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