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
🔸 請務必攜帶證件監考老師非原班導師,請同學務必攜帶學生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以利身分查驗;未能證明身分者,不得參加補考。
🔸 逾時未到視同放棄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外,逾期未參加補考者,視同放棄補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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