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內教職員專區
退休申請時間及應備証件
一、辦理退休時間如下:
◆2月1日生效者,於9月底前提出申請。
◆8月1日生效者,於3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如下表:
三、以上申請如有任何問題請洽人力資源發展處張小姐,分機〞322〞。
退休條件
一、退休種類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二、退休條件
(一)自願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年滿六十歲。
2.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二)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1.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2.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三)屆齡退休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1.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2.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四)命令退休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 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 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三、退休年齡認定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四、退休生效日
1.校長或教師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2.教職員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 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 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 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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