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28日訂定
一、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運用各界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學校幼兒園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設立本校捐款收支管理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本委員會提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9人,包含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補校主任、教師會長、家長會代表2人。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使得作成決議。
五、動支捐款金額未達十萬元,於六個月內提報本委員會審議。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捐款本委員會審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7年12月28日訂定
一、 本校(含附設幼兒園)為妥善運用各界捐款,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 促進學校課程與教學發展之事項。
(二) 學生獎助學金。
(三) 維護校園安全。
(四) 辦理各項教育、體育及社團活動。
(五) 新興、修繕校舍及設備。
(六) 教職員工與學生突逢變故之生活急難救助。
(七) 捐款人指定且與教育業務相關之具體用途。
三、 不得接受與業務執行有監督關係者之捐款。
四、 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預算、經費負擔。
五、 指定捐款應於收據上註明捐款用途,捐款之指定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校得拒絕之。
六、 本校接受捐款應由相關業務單位簽寫簽呈呈核,再由出納開立收據;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七、 捐款如為支票,需俟票據兌現後,始開立收款收據。
八、 外國貨幣捐款,應於銀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九、 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之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 非指定用途之捐款,統一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十、指定用途捐款之審核程序:
(一)動支捐款金額未達十萬元,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使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六個月內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一、捐款用途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十三、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每月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包含收支明細)資訊。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校另設捐款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另行訂定。
十五、本要點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