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師請假規則》(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第4條 第6款略以: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 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
1.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 ,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1.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公差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於下列期間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
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期間,遭受感染,引發疾病者,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為因公傷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前往指定
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途中。
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教職員行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教職員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者,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比照前二項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