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精密機械工程學會章程
108年10月17日起草
108年12月13日通過
109年01月10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精密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ociety of Precision Mechanical Engineering,Taipei,簡稱SPME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精密機械工程技術之發展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精密機械工程發展相關領域學術活動。
二、出版精密機械工程發展相關領域之刊物。
三、參與國內外精密機械工程相關領域之學術活動。
四、接受公私立機關或個人之委託研究,協助解決精密機械工程相關領域之問題。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三類。
一、個人會員:凡於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對機械相關領域之研究發展有興趣,並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照章納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設立於台北市,願贊助本會宗旨之機關學校或學術團體,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照章納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前項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常務監事查明屬實後,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並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三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捌仟元,於當年繳清。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