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文德國小管樂團家長後援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79號。
第 三 條 本會以監督與後勤支援為主,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文德國小學務處之監督與輔導。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管理文德國小管樂團之經費收支及其他後勤支援事宜。
二、監督樂團指揮及分部老師教學成效。
三、協助樂團年度比賽、音樂會等活動之後勤支援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文德國小管樂團全體家長為本會當然會員,並共同組織本會。於學
生正式名單造冊入團及本章程閱畢簽認後,會員身份正式生效。
第 七 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團費之義務。
三、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及臨時性會議之權利與義務;若因故無法參加,得以書面方式指定代理人與會;無故不到者,視同放棄其權益且必須無條件接受並遵守會議之決議事項。
四、會員有擔任樂團義工之義務。 樂團義工之業務為:輔助樂團行政老師、活動之執行,以及幹部諮詢等。
第 八 條
團費及繳交方式:以每位團員為單位,繳費方式經由每學期團務會議中確認。
一、如因財政方面之困素,而須調整(調漲或調降)團費時,得經幹部團於會員
大會提案,經會員大會議決同意後實施(見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三
款)。
二、如遇任務型支出增加(如比賽、演奏會、加練等)且有實際需要者,幹部團
得先行議決,並以文書方式通知各會員,於當月加收團費(見本章程第三章
第十五條第九款)。
三、團員如欲申請退團,費用則依上課比例進行退費。
第 九 條
會員應於規定日期之一週內繳交子女的團費;會員欠團費滿三十日,經函請繳
費逾十五日仍不履行者,經後援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所謂停權即為: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擔任幹部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所屬子女亦應停止管樂團之活動;經補繳後,應予復權,其所屬子女應恢復管樂團之活動;若情節重大且足以影響樂團及後援會運作,經本會幹部團勸戒仍不服從者,得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議議決後,予以開除其會員資格或要求其所屬子女退出樂團,並請法律人員追繳積欠之團費。
第 十 條
針對在校登記有案,請領清寒證明,對學習管樂,有強烈意願之學生,本會幹部團得視狀況予以減免團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團為最高行政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後援會會長。
三、議決團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三 條 幹部團設置會長一人,會長下設副會長二至四人,樂團總幹事一人,
總務一人,共同組織幹部團。
第 十四 條 幹部團人員職權如下:
一、會長:任期一年,於每年6月會員大會時,由會員選舉之,得連選連任一
次;會長基於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組織章程之規範,總攬本會之
業務。
二、副會長:會長下設副會長二人,由會長遴選指派之;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業
務,並為會長之當然代理人。
三、樂團總幹事:負責樂團日常一切行政事務,包含招生、 團練、以及與學校相關事宜之聯絡與溝通協調。
四、總務:負責管理團費之收入與支出 等帳務, 由會長遴選指派之。
第 十五 條 幹部團之職責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所提出建議事項。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對於年度公演、曲目、表演場地,有直接決定權。
六、對各項活動之雜支費,有優先裁度權。
七、家長義工工作之分配權。
八、接受學校之建議,對總指揮及樂科教師之任用與罷免,行使同意權。
九、任務型支出增加(如表演、比賽、加練等),團費之緊急議決權。
十、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除臨時會議外,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學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基於後援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函請召開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費收入。
二、會員或其他個人或團體(機構)之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二十 條 本會接受捐款之說明:
1、 本會接受會員或其他個人或團體(機構)之捐款,並得以「文德國小管樂團」之名義開立收據予捐贈者。
2、 本會所獲得之捐贈款項,由幹部團議決處置方式,並報請文德國小學學務處同意後支出。
3、 所得之捐款,必須以專款專用方式使用之(如演奏會、比賽、添購學校新樂器等);非經會員大會議決同意,不得私自挪用。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支出:
一、學生術科訓練鐘點費。
二、年度公演、比賽之開銷與支出。
三、樂譜與軟體之增添與維護。
四、樂器與硬體之保養與維護。
五、本會通過之各項開支。
第六章 附則
第 二十二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校方相關單位核可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