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12日修訂教育局補助(委辦)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核撥方式、應檢附表件及簡化經費報支程序
公文重點摘錄如下
三、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撥付原則及變更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經費撥付原則:
1、資本門(依核定金額級距辦理):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依核定金額撥付,並於全案辦竣後檢附「收支結算表」報局核備。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者,俟簽訂採購契約後檢送「經費請撥單」依契約(權責)數撥付,並於全案辦竣後檢附「收支結算表」報局核備。
(3)公告金額以上者:
甲、原則採二期撥款方式辦理:請各機關學校於簽訂採購契約後,檢附「經費請撥單」請撥契約(權責)數之30%款項,並俟全案驗收結算後檢附「經費請撥單」及「收支結算表」請撥尾款。
乙、契約訂有分期付款條件者:結算前各期於機關學校本權責審認確已達契約所訂付款條件後,檢附「經費請撥單」請撥款項,並俟全案驗收結算後檢附「經費請撥單」及「收支結算表」請撥尾款。各機關學校應依契約落實估驗計價程序,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4)僅補助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之案件,依核定金額撥付,並於全案辦竣後檢附「收支結算表」報局核備。
2、經常門:依核定計畫期程撥付,並於辦竣後檢附「收支結算表」報局核備;倘事涉分期撥付者,並應檢附「經費請撥單」。
3、補助(委辦)經費倘事涉數機關(學校)分攤者,依前開撥付原則及原核定之分攤比率設算,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報局請款。
(二)計畫變更處理程序:
1、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核准動支之計畫項目及金額執行,倘有調整計畫項目需求者,應於計畫執行或辦理採購前,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經常門:除涉及一級用途別互相流用應敘明事由及財源併同「經費調整對照表-第O次」報局核准外,餘請本權責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2)資本門:應依現行採兩階段方式(核定及動支)辦理,並於核定金額範圍內妥為規劃採購,故核准動支後不宜再有調整計畫情形;倘有調整需求者,應敘明事由及必要性重新申請動支。
2、資本門工程類於契約簽訂後,因續行困難或法令變更致有調整計畫項目需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事由及財源併同「工程契約書」及「工程第O次變更設計增減明細表」報局申請計畫項目調整,餘請本權責循校內行政程序辦理:
(1)減列原契約項目並增加原契約項目以外項目者。
(2)動支標餘款者。
(3)補助比率變動者。
3、資本門財物類於契約簽訂後,因續行困難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事由及財源併同「財物類經費預算表-第O次修正」報局申請重新動支程序核定後始得執行,餘請本權責循校內行政程序辦理:
(1)財物採購總經費增加。
(2)新增財物採購項目。
(3)原核定財物採購總經費及採購項目不變下,惟部分財物採購數量增加。
4、各項補助(委辦)計畫之結(標)餘款(含逾期違約金等),除另有規定或已報局核准支用外,應依規於期限內繳回本局。
四、各市立學校(市立幼兒園除外)仍維持免掣據請款,惟請各校持續建立申請補助(委辦)經費控管機制,於收受補助(委辦)函文時確實轉知校內出納及會計人員,俾利即時控管入帳款項。
五、配合旨案事項及撥付原則修訂,本局110年4月22日中市教會字第1100028155號函、111年5月2日中市教會字第1110035808號函及112年2月6日中字教會字第112000877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114年12月修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