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54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9人(七人至十五人由各校自訂)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四、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五、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第三款專家學者,應自第六十條所定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