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查「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為符合市府控管規定,並預為準備後續課務及代理代課教師之徵才,凡欲申請次一學年度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之教師,至遲應於當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