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卓越計畫

桃園市113年度教學卓越獎評選實施計畫

壹、  依據: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審查實施計畫。

貳、  目的:

一、  彰顯教學創新十二年國教課程之核心價值,提升教師對教育改革及課程發展之認知,進而落實課程改革理想,表彰下列各學校教學團隊,以提高教學品質。

二、  致力教材教法與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並強化學生的學習能力、顧及個別差異,增進學生知識、技能與情意等層面之發展與成長,及教學表現具有創新價值者。

三、  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者。

四、  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

參、  參加對象與資格

一、   依據「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之規定,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政府初選合格推薦者,應符合下列各點:

(一) 必須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組成之教學團隊,大專以上教師不得參加,若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該團隊參賽及獲獎之權利。

(二)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3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三)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並至少於111學年度下學期及112學年度上學期皆有任教者。

(四) 教學團隊組成之所有教師三年內均未曾獲得本獎項之金質獎。

(五) 教學團隊組成之所有教師均未獲得前一年度本獎項之銀質獎。

(六) 曾獲教育部閱讀磐石獎績優方案之獎項者,不得依本要點規定舉薦及受獎。

二、   教學團隊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為被推薦對象: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之情形。

(四)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應予解聘或終止聘約之情形。

(五)教師法第30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教師以外之人員,於不適任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專案聘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處理程序中。

 

三、分組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含私立高中之國中部)

(三)國民小學組。

(四)幼兒園組。

肆、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學校:慈文國小

四、協辦單位:市立高中職與私立高中職、國中(含私立高中之國中部)、國小及公立與非營利幼兒園。


113年教學卓越獎實施計畫12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