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開放借用管理辦法及相關申請書表


臺北市立東門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管理辦法

106.06.12 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條 本校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5.30 北市教體字第 10535413700 號函「臺北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為提倡全民休閒、體育、文化活動,推廣社會教

育,完善場地借用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場地範圍包括活動中心(禮堂)、會議室、普通教室、操場(不含草地)、室外躲避

球場及籃球場等全部設施,但學校得視校園實際情況辦理借用。

第三條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18 時 00 分至 21 時 00 分止。

平常上課時段僅供本校學生在老師指導下使用本場地,不開放外借。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08 時 00 分至 16 時 30 分。

三、寒、暑假:本校辦理學藝活動時,上課時段為 08 時 00 分至 17 時 00 分,全日校園不

開放借用。僅開放籃球場使用,籃球場開放時間為 17 時 30 分至 21 時 00 分止,請從

中正運動中心與本校籃球場旁側門進出;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在不影響正常教學與校園師生安

全活動正常進行之原則下,開放一般民眾、各立案之團體從事各種休閒運動及社教文

化等活動。

四、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

函報教育局備查,並於調整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四條 校園場地開放公告禁止事項:

一、本校場地不得投擲或打擊硬式、軟式棒球、壘球及足球等影響他人之活動。

二、PU 跑道禁止汽車、機車、自行車、直排輪進入。

三、禁止攜帶動/寵物、燃放爆竹及從事烤肉活動。

第五條 校外人士、機關團體借用場地應先提出活動企劃書,於使用前 7 天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經本校主管業務單位暨校長核准後,再行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與切結書(格

式如附件二)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租借費用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

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備復原無誤後,並填具退還場地保證金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後於 7

日內無息退還,但室外運動場地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活動,毋須事先申請。

第六條 長期三個月以上定期使用之團體,限運動之目的,其借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應重新

提出申請,如申請借用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應由本校調配或抽籤決定之。

其他場地開放特殊情況之性質活動,本校以專案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得辦理外

借。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家長會使用場地辦理校內活動, 申請借用者應填寫校內場地使用,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名冊,並簽請單位主管暨校長核可後,始得使用。但學生上課借

用者應在老師教學指導下始得申請使用場地。

第八條 本校行政單位因公務上或為配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舉辦相關活動,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

優先使用場地,外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使用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申請校園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中止使用,其所繳費用

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侵犯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妨礙公務者。

九、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其他不法者。

前項第 3 款若為舉辦教學、體育、輔導相關活動並簽經校長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十條 活動中心開放使用規則:

一、本活動中心禁止攜帶雨具、食物和飲料入內。

二、禁止穿著高跟鞋、溜冰鞋、雨鞋、釘鞋…等進入本場地。

三、本活動中心禁止吸菸、吃口香糖、嚼檳榔。

四、本活動中心地板忌水,地板會因吸水而腐爛,打掃者應拖把擰乾,水桶勿攜入。

五、請正確使用各項設備勿任意調整改變設定,例如:不可弄髒牆壁、拉扯布簾、重力敲

擊地板或整個人吊掛籃框,禁止於舞臺地板上拖拉道具或任意敲打…等不當行為。

六、應隨時保持清潔,活動使用完畢後應確實關閉電燈、冷氣、門窗…等。

七、垃圾請於用畢場所後,自行帯離活動中心,並自行丟棄。

八、本活動中心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

九、使用場地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得隨時終止其使用並沒收繳納保證金,如有破壞公物的行

為,違規 2 次以上,將依情節輕重,停止其使用權並要求其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 畢

或終止使用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

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第十二條 場地收費標準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十三條 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需另加收 5,000~15,000 元,屬公益

性質或特殊情況經學校許可者,得予酌減。

第十四條 罰則:

一、使用單位如未依規定,經規勸仍不理者,警衛或管理人員得開立違規紀錄單(格式如

附件六),嚴重違反規定經查明屬實,得停止使用權一學期。

二、凡有違規紀錄者,將影響次學期場地預約之權利,其開放預約時間於每學期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提本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一 0 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