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樹德家商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 01 月 10 日經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簡稱『 樹德家商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設立 ,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第 二 章 會員
第 四 條 全校高級中等學制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 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參與學生自治事務 。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六 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
二、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得於本會辦理活動給予收費上差別待遇。
第 三 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 七 條 本會置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會員代表組成。
第 八 條 本校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會員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學年。會員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
罷免, 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 組織章程。
二、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 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
四、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 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五、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員代表大會議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會員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
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 四 章 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議長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第十七條 本會幹部職權如下:
一、會長:
(一)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內綜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負責綜理本會事宜,並負有出席學生申訴委員會之義務,會長不克出席由副會長代理。
二、副會長:
(一)設副會長一人,一年級推一人。
(二)協助會長執行本會事宜,會長因故缺席時得代理之。
三、活動組:
(一)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申辦與策劃推行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並提出檢討報告。
(三)負責本會相關活動刊物和秩序冊等出版。
四、公關組:
(一)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及相關接洽事宜。
(三)負責於每次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至各校。
(四)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
(五)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
五、行政組:
(一)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活動拍攝事宜。
(三)負責編輯各項文件資料。
六、美宣組:
(一)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場地佈置,製作海報和文宣品。
七、總務組:
(一)設總務長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預算編列。
(三)負責本會所需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一切庶務。
八、文書組:
(一)設文書長一人,組員若干。
(二)負責會務公告、通告、收發函件及會議紀錄等工作。
(三)開設學生會網站與管理。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咨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各組組長綜理各該組業務,如組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組長代理之。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
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一條 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學 等),得依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行政部門另定之。
第 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