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第九條,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項,設置學生獎管委員會。獎管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召集人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四處室主任。
(三)學校教師代表二人(教師會代表及教師各一名)。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家長會長代表各二名)。
(五)學生代表二人(自治市代表)。
獎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派)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3條: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小申評會)。
2 國中小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4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5 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6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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