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期末定期評量為學校重要行事,非不可抗力因素請勿請假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4條規定:
「各級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60日為限。
二、寒假:以21日為限。」
第7條規定:「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114 學年寒假起訖日期:115年 1 月 24 日至 2月 22 日。(依教育部規定調整115年2月11~13日之課程調至115年1月21~23日先行補課)
114 學年第 2 學期開學日: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