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連繫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校友會校友情誼、切磋學術、協助母校發展、宏揚校譽、服務社會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其名稱為:『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校友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桃園市內壢國民中學),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校校友聯誼互助之事項。

二、辦理校友服務。

三、關於整合校友資源、促進母校發展之事項。

四、推展教育、學術及社會公益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主要目的事業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 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於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畢業者,或曾擔任過本校之正式教職員工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條 會員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前述四項權利。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及幹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需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柒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109年1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22日府社團字第1090014182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