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公告之規定,報考教師資格考試前需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方符合應試資格,故請依據下列說明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及佐證資料後,逕向本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申辦新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利應試所需。
二、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故請勿以大陸地區修習之學分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
三、如需申請銘傳大學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專業課程證明書(含背面學分表)、銘傳大學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認定修習專門科目及學分表上揭資料者,請洽本中心課程教學組申請補發後,再行向實習就業輔導組申辦新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97~106學年度(含)之前進教程已畢業,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但未完成教育實習者,欲以106年修正107.02.01實行之師培法第10條第1項參加教檢者(先檢後實)。
※92(含)至96學年度(含)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僅能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循舊制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83學年度至91學年度(含)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需重新取得師資生資格,並依現行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取得。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12月1日起至隔年1月31日止。
統一審查及製證時間:每年2月。
備註:請於1月31日前將應檢附資料全部郵寄回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請確實檢核並備妥資料,以利加速後續審核及製證作業,如有缺誤,逕行退件恕不另行通知;審核及製證時間約需15~20個工作天,恕不接受急件,請提早申請以免延誤報考補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