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已於111年9月30日公告,將台灣獼猴列為《動物保護法》「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民眾若非法飼養,依同法第26條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動物。
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違者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其他植物性天然毒之相關介紹,可參考衛福部食藥署網站:
植物性天然毒(如野生菇類、姑婆芋等) - 各類食品中毒原因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