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國民小學

家長服務團章程


第 一 條:本團定名為「康寧國民小學家長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二 條:本團以(1)聯繫親情(2)服務學校(3)襄助教學(4)提昇自我(5)樹立楷模為宗旨,並增進家庭和諧關係,改善社會風氣。

第 三 條:本團團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康寧國民小學。

第 四 條:本團得聘顧問若干人,由團員大會遴聘之。

第 五 條:本團團務如下:

            一、鼓勵家長熱心參與學校之各項教育活動,如圖書館義工、交通導護、校園輔導、愛心媽媽老師。綠化環境、教具製作、 便當管理等。

                 二、成立成長班教室並舉辦各項活動。

第 六 條:凡子女就讀康寧國民小學或熱心為學校服務者,均得加入為本團團員。

第 七 條:本團團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提案權與表決權。

     三、參加本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本團團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團所推舉之職務。

     三、協助推動本團團務。

第 九 條: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定、通過本團章程。

     二、選舉團長、副團長各幹事人選。

     三、審議團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 條:本團設團長乙員,由團員推選之,任期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每屆團長任期次屆團長就職之日止。

第十一條:本團設副團長乙至參員不等,由團員推選之,協助團長主持團務,任期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本團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代理之,其代理期限以補足團長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本團設會計、出納各乙員,由團員推選之,負責經費之出納、保管、記帳及收支報告等團務行政工作。

第十四條:本團由團長、副團長各幹事組成幹部會議,在不召開團員大會時,負責商議有關團務推展之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本團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團團員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團員大會,由團長召集之。若團員大會遇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舉行,影響每年度幹部選舉時,可採用線上視訊會議或Google表單進行線上投票。

第十七條:本團幹部改選後,應於兩週內辦理移交,移交時應造具會員名冊及財產清冊各兩份,新舊團長各執乙份。

第十八條:本團經費來源:

      一、家長或社會人士自由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本團之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團員十分之一提議,經團員大會決議修正。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廿二條:參加成長班義工時數需超過學期的二分之一,若未達時數的二分之一,得以追繳差額。

第廿三條:志工證以一年為期,每年更新。

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四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