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3 年 8 月 1 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規定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職業類科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8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學業成績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總學分數達 160 學分(含)以上及格。
部定必修科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如下:
符合下列行情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包括: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