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觀念,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7日桃教資字第1090027691號函辦理。
一、需先完成申請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二、申請使用行動載具之學生,必須遵守在校時間一律關機的規定(含遊戲軟體、簡訊、app、拍照、上網等…)。
三、行動載具應自行保管,或由導師另行規範(班級保管)。
四、自行保管之行動載具,如發生遺失情事,需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之責。
五、嚴禁使用行動載具作為聚眾滋事、金錢及點數借貸的工具。
六、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
七、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須向老師報告取得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八、嚴禁於校內進行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