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種類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 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四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