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府教小字第1080036998號 函
一、本補充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者,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公立課後照顧服務班自開學日起一週內(含例假日)開班為原則,其實施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最晚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是否實施及時間由各校自行決定。
四、公立課後照顧班經費收支如下:
(一)每位兒童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五元,由參加兒童家長負擔,按月收取,並採全程收費方式為原則,兒童請假不得申請退費。當月中途加 入,收費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生轉出、轉入當月可按日計算。
(二)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學校 下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所收費用不足支應開班費用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停辦。但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限。
五、本府對於實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公立學校,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並對辦理態度認真或訪視績效良好者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服務人員部分:
1、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五十一小時者,核予嘉獎一次。
2、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一百零二小時者,核予嘉獎二次。
3、前二款人員為外聘人員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行政人員部分:
1、開辦一至六班者,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人。
2、開辦七至十二班者,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五人。
3、開辦十三至十八班者,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七人。
4、開辦十九班以上者,嘉獎二次四人、嘉獎一次九人。
六、注意事項: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兒童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 辦理。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
(三)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品質,校內教師擔任本服務每月總時 數,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課後照顧班以在校園內辦理為原則,服務人員應注意兒童安全, 以班級團體活動為宜。
(五)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不得利用該段時間上課或考試。
(六)學校招收課後照顧兒童,須經家長書面申請,並由家長負責兒童課後照顧後之接回。
一、依據:「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府教小字第1080036998號函修正)
二、目的:減輕家長負擔,平衡經費收支,以期能永續辦理本服務。
三、原則:
(一) 收支標準
1. 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五元,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按月收取,並採全程收費方式,學生請假不得申請退費。當月中途加入,收費 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生轉出、轉入當月可按日計算。
2. 當月學校如有部分天數因故未辦理,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次月未繼續參加之學生應另予退費。
3. 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學校下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4. 所收費用除支付服務人員鐘點費外,得酌支付活動所需之行政費用(含水電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行政人員加班費、班級活動材料費 等)。
5. 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6. 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收費標準百分之二十,並應報府備查。
7. 學校向學生所收費用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停辦之,但若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 限。
(二)減免辦法
1. 持當年度有效之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全額減免收費。
2. 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持有效期間內身障手冊者,得全額減免收費。
3. 原住民學生於戶口名簿有身份註記者,得全額減免收費
4. 情況特殊生由教師提出申請者,經會議通過得減免五成收費。
5. 補助申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申請期限後才轉入或拿到證明文件者,得於當月起減免上述規定內之費用。
6. 本校依規定每招收20位一般生,則至少自行吸納一位上列1-3條所列弱勢學生,並優先以教育儲蓄戶等民間資源及學校自籌經費補助弱 勢學生所需參加費用,其餘不足經費向上級申請補助。本案所有補助申請需經本校審查委員會通過,才得以提報市主管機關申請減免, 並依核定補助額度予以補助
(三) 學校辦理本服務時,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且應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本辦法,陳 鈞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