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三重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7年 10 月 12 日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台教授國部字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礎教育 課程綱要總綱」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2 月 21 日台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畫及實施要點。
二、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特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 輔導相關事宜。
三、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校自主學習實施相關事宜,須經由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通過,始可實施。
1.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圖書館主任擔任主席統籌召開,成員包括教務處代表 1 人、學務處代表 1 人、輔導室 1 人、圖書館 1 人、年級導師代表 3 人、家長會代表 1 人。
(1)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建議相關事宜。
(2)如召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確認會議,需有三分之二 含 代表出席,並經二分之一含成員通過,陳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
2.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由圖書館負責於開學日前兩周內辦理。
3.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暨缺曠規則」辦理請假事宜。
4.學生自主學習計畫不得申請與已辦理之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
5.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可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6.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流程如下:
(1)學生首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前,應參加學校辦理之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2)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 周內完成個人自主學習計畫之申請。
(3)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需以學期為單位。
(4)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需由導師與學生家長進行認可,其原則為教師評估計畫是否明確可行,並能在學校現有設備下完成。
(5)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若需使用特殊教室及設備,如:實驗室與實驗設備等,應另覓指導教師 ,並由指導教師及特殊教室 設備管理單位同意使用。
四、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