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法定通報】事件與責任.pdf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2.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其他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
5.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