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章

「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章

(一) 會名:本會定名為「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香港柴灣新廈街323號

(三)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和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商討共同關心的教育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3. 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四) 會籍:

1. 家長會員:凡正在本校就讀的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加入本會成為家長會員。

2.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必然為本會教師會員。

3. 附屬會員:在本校肄業或畢業的學生家長,或曾在本校服務的教師,均可申請為附屬會員。

4. 名譽會員:校監、校董、離職校長或教師,均可由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 權利:

1. 家長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動議、發言、表決及列席常務委員會等權利;並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教師會員:享有選舉、動議、發言、表決等權利,但沒有被選權。其他權利與家長會員相同。

3. 附屬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義務: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由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七) 會費:

家長如欲加入本會,需於其子弟入讀本校時繳交一次性的會費一百元正(以家庭為計算單位)。

(註: 以上繳交會費的安排於2006/2007年度才生效。2005/2006年度的家長會員,日後仍無需繳費。)

(八)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

1. 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出任,秘書則由常務委員會秘書出任。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1.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在第一學期舉行。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常務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1.3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五十人,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主席須於四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之會議,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1.4 如有五十位或以上會員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5 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和罷免常務委員;審查及通過財政預算和報告;聽取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主席的報告,以及討論並通過重要動議。

1.6 所有動議須得出席的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案。

1.7 倘常務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常務委員會副主席(家長)將擔 任大會主席。


2. 常務委員會:

2.1 本會以常務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常務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家長九人,教師四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教師委員由校務委員會委任,再經會員大會確認。所有現有家長會員均有權投票及參選本會常務委員。

2.2 常務委員會之組成:

顧問:由本校校長擔任。

主席一人:由家長擔任。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一人及專責老師擔任。

秘書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擔任。

司庫一:教師一人擔任。

核數一人:由家長擔任。

活動推廣三人:由家長三人擔任。

聯絡二人:家長二人及教師一人擔任。

2.3 常務委員會各家長成員的職位由互選產生,而教師成員則由校務委員會委任。

2.4 常務委員會各成員的職權如下:

主席:     1.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2.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議決事項

    3. 推動會務及簽署文件

    4. 代表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會務報告

    5. 代表家長向校方、教育署或其他團體反映意見

副主席: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2. 當主席缺席或離職,副主席(家長)代行其職責

秘書:       1. 負責會議紀錄及文書工作

    2. 存檔本會文件及會章

司庫:       1.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2.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3. 在週年大會上呈交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核數:       1. 審查及加簽司庫提交的財政報告

    2. 提出建議改善對本會的財政收支狀況

活動推廣:   1. 協助會務推展

    2. 協助籌辦活動

聯絡:       1. 協助籌辦活動並聯絡會員

    2. 出版會訊

2.5   常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可連任最多四次。如中六家長參選,只能做到8月。

2.6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2.7   常務委員會之法定人數為十人。

2.8     所有動議須經出席者半數或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決案。若贊成和反對兩方的票數相同,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2.9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3.0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為義務人員。

(九) 財政:

1. 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活動。

2.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製作財政年度之結算表。該等財務文件經常務委員會核數審核之後,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12月1日至翌年11月30日。

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才可註銷。

5. 司庫收集各收費後,須存入本會指定銀行。支取款項時,本會支票須經司庫(教師)及主席或副主席(家長) (2122修章二)聯署,方屬有效。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司庫可備存小額流動現金。

6. 本會須以量入為出的原則,維持收支平衡,儘量避免財政赤字。

7.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8. 本會可接受一切以改善學生福利為目的之財政捐助。


(十)家長校董提名及選舉

1. 引言:根據教統局「校本管理」政策,本校法團校董會成立後,可透過本會安排選舉及提名,引入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2. 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格:

2.1   本校所有現時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2   就學生而言,家長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以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3     以下家長不能獲提名參選:(a) 他是本校的在職教員; (b) 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2.4   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5     候選人須認同本校的辦學宗旨及教育目標、愛護學校、工作熱誠和有責任感,並願意遵守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會議常規以及集體負責和問責制度,以學校整體教育利益為依歸。

1.1.   按本校校董會規定,已連續三屆當選的家長校董不可參選來屆家長校董選舉。(2122修章三)


3. 任期: 任期由家長校董選出後開始(通常是十二月),至一年後下一屆的家長校董選出為止。

4. 選舉主任:

4.1   本會需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4.2   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5. 提名:

5.1    提名日期由十月開始,為期兩星期。

5.2    每名家長可提名最多一位候選人,並得到最少一位和議人和議。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6. 候選人:

6.1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6.2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6.3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候選人的姓名。

7. 投票人資格:

7.1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7.2    本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7.3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7.4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8.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9. 投票方法:

9.1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9.2   家長可將選票封好,透過子女和班主任,把選票放入特設的投票箱內。

9.3   家長亦可透過郵遞或親自交回選票。

10. 點票及家長校董提名:

10.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和候選人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10.4     獲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本會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10.5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本會會以抽簽決定。

11. 公佈結果:選舉主任於點票結束後一星期內向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12. 填補臨時空缺:

12.1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三個月或以上的空缺,本會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12.2     本會如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會建議本校法團校董會向教 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有關空缺的時限。

(十一) 修章

1. 會章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的過半數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2. 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往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28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