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名
1.1. 本會定名為「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校友會」(中文) ; CNEC Lau Wing Sang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
2. 會址
2.1. 香港柴灣新廈街323號
3. 宗旨
3.1. 維繫校友彼此間的情誼;
3.2. 深化校友對母校的歸屬感,培養他們愛護母校的情懷;及
3.3. 讓校友在教學、課外活動、升學、就業及校園設備各方面支持母校。
4. 會員
4.1. 曾就讀本校的學生,畢業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4.2. 本會會籍只有永久會員制。
4.3. 會員有權選舉常務委員及被選為常務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 有投票權。
5. 會員權利
5.1. 會員有權參與本會所有活動。
5.2. 會員有權於會員大會及校友會網頁內發表合理意見。
6. 會員義務
6.1. 會員有義務履行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決定以及繳交會費。
7. 會費
7.1. 永久會籍的費用為港幣35元。
7.2. 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與本會,以進行各項有意義的工作。
7.3.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8. 組織
8.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8.2. 會員大會︰
8.2.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事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8.2.2. 週年會員大會
(a)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b) 週年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常務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 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c) 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50人,或會員人數的十分一,以最少者為準,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主席須於4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
(d) 所有動議須得出席的會員人數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案。
8.2.3. 特別會員大會
(a)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在兩次週年大會間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程序和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b) 在50個會員簽署要求下,常務委員會主席必須於3星期內召開特 別會員大會。
(c) 所有動議須得出席的會員人數半數以上贊成,方可成為議案;惟有關罷免任何一位常務委員或對任常務委員作出不信任動議,則需出席的會員人數三分二以上贊成始能成為議案。
8.3. 常務委員會:
8.3.1. 常務委員會各成員的職權如下:
主席一人: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議決事項
:推動會務及簽署文件
:代表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會務報告
:代表會員向其他團體反映意見
副主席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當主席缺席或離職,代行其職責
秘書一人 :負責會議紀錄及文書工作
:存檔本會文件及圖章
司庫一人: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在週年大會上呈交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活動推廣三人: 協助會務推展
: 協助籌辦活動
: 出版會訊
IT技術員一人:協助網頁運作及更新
8.3.2. 各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各委員職位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只可連任兩屆。
8.3.3. 常務委員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的一半以上。
8.3.4. 各項議案須出席常務委員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8.3.5. 所有會議中,若贊成或反對雙方之票數相同,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8.3.6. 常務委員會所有成員均為義務人員。
9. 顧問
9.1. 本校現任校長為本會的必然顧問。
9.2. 現任校長亦可委派一至兩名本校教師為本會顧問。
9.3.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本校校長、教師及社會人士為顧問。
10. 財政
10.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開支。
10.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10.3.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7月2日至翌年7月1日。
10.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才可註銷。
10.5.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一間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職位中其中二人簽署,方屬有效:
(1) 主席;(2) 副主席;(3) 司庫;(4) 文書。
10.6.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10.7. 常務委員會未得會員大會通過,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或舉債。
11. 核數
11.1. 核數工作須由一名校方委任的老師負責;核數工作每年最少一次。
12. 校友校董提名及選舉
12.1. 引言:根據教統局「校本管理」政策,本校法團校董會成立後,可透過本會安排選舉及提名,引入一名校友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12.2.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12.2.1 學校的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12.2.2 以下校友不能獲提名參選:(i) 他是本校的在職教員; (ii) 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2.2.3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 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12.2.4候選人須認同本校的辦學宗旨及教育目標、愛護學校、工作熱誠和有責任感,並願意遵守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會議常規以及集體負責和問責制度,以學校整體教育利益為依歸。
12.3. 任期: 任期由校友校董選出後開始(通常是七月),至一年後下一屆的校友校董選出為止。
12.4. 選舉主任:
12.4.1 校友會可委派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為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12.4.2 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12.5. 提名:
12.5.1 提名日期由五月開始,為期兩星期。
12.5.2每名校友可提名最多一位候選人,並得到最少一位和議人和議。和議人必須是本校校友。
12.6. 候選人:
12.6.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不少於100字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校董註冊的條件。
12.6.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12.6.3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12.6.4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校友另行發信,列出候選人的姓名。
12.7. 投票人資格:
12.7.1 本校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
12.7.2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2.8. 投票日期: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12.9. 投票方法: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應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12.10. 點票:
12.10.1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校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12.10.2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12.10.3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校長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2.11. 公佈結果:
12.11.1 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12.11.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12.12. 填補臨時空缺:
12.12.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12.12.2 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13. 修改會章
13.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才可。
13.2. 會章每次修訂,須由秘書於7天內以掛號信寄往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28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自動生效。
紅色部分已於2007年7月1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橙色部分已於2009年7月1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