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則

臺北市111學年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及自然學科能力競賽競賽規則


一、參加競賽學生以校及學科為單位,分別編排「報到編號」,報到時另行抽籤決定「競賽號碼」,競賽中均使用「競賽號碼」,不得書寫姓名、校名。

二、競賽場所(含實驗室)除規定參加競賽學生、評審委員、及佩有競賽工作人員之識別證者外,一律不准進入。

三、參加競賽學生應攜帶就讀學校 學生證(蓋妥111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 或國民身分證,經查驗無誤後,始准參加競賽,競賽過程必須穿戴競賽號碼衣。

四、競賽開始前五分鐘入場就座,開始後遲到十分鐘以上者視作棄權論,亦不得提早離場。

五、參加競賽學生一律著便服,且穿著不可顯示其代表學校,且必須自備實驗衣(數學科除外),若未依規定,得以取消其參賽資格。

六、為減少意外發生時可能的傷害,參加化學科競賽的學生須穿著長褲與包鞋(切勿穿著短褲與涼鞋),化學科並須外加護目鏡(各生自備),不符規定者,上午不得進場參加實驗操作競賽

七、參賽學生需自備文具。化學科由承辦單位統一提供電子計算機,物理科需攜帶工程型(無程式功能)電子計算機地球科學科需攜帶電子計算機(一般型或工程型,無程式功能),生物科、數學科不得攜帶電子計算機

八、參賽學生須將包袋與隨身物品依各考場評審人員指示放置於教室中,以不干擾考試為原則,並將電子用品關機。除第七點中規定之所需文具與應考物品,隨身不得攜帶行動電話、具有通訊功能的穿戴式裝置及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 材或物品。違反者扣總分2分。

九、參賽學生於實驗前應先按清單所列儀器、藥品之名稱、數量一一清點,如有缺損,應立即報告評審人員請求更換或補足。

十、參賽學生必須依「競賽號碼」就競賽位置,聽候評審人員口令,始可進行實驗或作答,聞停止鈴響後,即應停止。

十一、參賽學生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與其他學生交談或窺視他人實驗報告內容與操作情形。除試題文字印刷不清楚外,一律不做說明或解答。

十二、參賽學生進場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試場,否則取消競賽資格。如有突發事故,必須暫時離開競賽試場,須由試場服務人員陪同,且耗費時間不予扣除。

十三、競賽時如遇偶發事件,參賽學生應即向評審人員報告會同處理。

十四、參賽學生對競賽場所之設備必須妥善使用,如損壞器材以致無法進行,可請求補充,但應依情況酌予扣分。

十五、若有未盡事宜 由主辦單位予以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