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本市各校收到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之後續輔導處遇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2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097號函辦理。
校方倘收到本局函轉警察局查察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請務必於收文3日內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評估案生是否屬社政通報之對象,提供適切人力及資源;另,不得將本通知書作為獎懲依據。
「偏差行為通知書」之對象與類型:
已滿7歲未滿12歲兒童:
自109年6月19日始,即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
請國小依據「新北市辦理7歲以上至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通報、保護、輔導處遇作業流程」,對學生進行至少3個月輔導關懷並完成「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報局備查。
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
請以偏差行為類型進行個別化之輔導處遇。
針對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如攜帶器械、妨害自由、公共危險、傷害等),請各校進行個案列管,並與所轄輔諮中心召開會議並研擬合適輔導策略。
詳實個案紀錄:
請於「校務行政系統」完成個案紀錄:
非二級個案,請導師紀錄於導師B表系統上;倘有需求可以轉介程序正式開案進入二、三級輔導晤談,落實「三級輔導轉介與輔導紀錄模組」內之各項資料。
倘為二、三級個案,請主責人員妥為將輔導處遇、評估及策略等內容,於線上詳實記載。
倘私立學校未使用本局「校務行政系統」,請將完整之紙本紀錄(導師B表、輔導紀錄等)留校備查。
倘學校有涉及違法之難處個案,除可安排高關懷輔導課程,亦可規劃社區牽手計畫(請校方與承辦人聯繫)。如仍有不足,可由本局召開聯繫會議,媒合相關資源規劃妥適介入策略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