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固球運動精神著重禮讓而不侵犯,友愛而有競爭,合作而不取巧,並避免兩球隊比賽間,有任何侵犯之行為。
上述運動精神為本規則及未盡事宜之判決依據,違反本條例時,依犯規情況判定--(1)故意犯規,(2)對隊得一分,(3)嚴重犯規,(4)消該隊該場比賽資格。
球場為15~20公尺之正方形。國家與國際比賽場地,必須長寬均為20公尺之正方形。
球場為長度30~40公尺,寬度15~20公尺之長方形。國家與國際比賽場地,必須為長20公尺,寬40公尺之長方形。
2-3長的一邊稱為邊線,短的一邊稱為端線,兩邊線中點畫一實線稱為中線。
2-4以端線中點為圓心,3公尺為半徑,向場內畫一半圓。在端線與圓弧內的 地區(含線寬5公分),是為禁區。禁區外之場內區域,是為有效區。
2-5所有界線均包含於各區域之內,界線必須清晰,寬度為5公分。(含線寬5公分)
替補區-以紀錄台前球場邊線中央外60公分處為圖心,50公分為半徑,畫一圖圈,是為替補區。
休息區-在紀錄台前面{旁}中線2公尺處,各畫長5公尺,寬1.5公尺之長方形,即為休息區。
3-1反彈網為對角線100公分,網孔面70公分正方,網孔4公分正方之尼龍網,圍以邊長90公分正方鐵框,仰角60度。所有正式比賽網,均須符合國際巧固球總會之規定標準。
4-1比賽用球以皮革或橡膠製成,為內充滿空氣之圓形球體。
4-2球之圓周須為56-60分(22-23.6吋),重量須在400--475公克(大約1磅)之間。
4-3 12歲以下之男女學童採用一號球(圓周56公分,重400--450)。
13歲以上採用二號球(圓周58-60公分,重420--475公克)。
5-1單網賽每隊球員9人,最多6人上場比賽,其餘3人為替補球員。
雙網賽每隊球員15人,最多9人上場比賽,其餘6人為替補球員。
5-2開賽時單網賽每隊至少須有4人上場,比賽中可依規定增至6人。任何一隊之球員減少至3人(含3人)以下時必須停止比賽,並判該隊該場失敗。
雙網賽每隊至少6人上場,任何一隊球員一足5人(含5人)時,必須停止比賽,判該隊該場失敗。
5-3球員因三次故意犯規,或因嚴重犯規而被判離場者,不得替補。
5-4替補應向紀錄台登記,並於替補區行之,任何一隊得失一分後(死球)二位替補者握手,先出後進完成替補。如有不合法替補行為,判由對隊於記錄台前中線處發自由球。
5-5球員須穿整齊隊服,並在胸前或背後標出與報名相同之隊名,及20公分正方之號碼(由1至15號, 違者不得進場比賽)。
5-6球員須穿沒有釘子的輕便運動鞋上場比賽。在草地比賽時,得允許其穿著鞋底有橡皮突出物的運動鞋上場。
1.一場比賽中球員因三次故意犯規,或一次嚴重犯規時,應判其喪失該次大會比賽資格。
2.替補球員、職員不得在場外指導,違者第一次判故意犯規,第二次(含第二次)後判對隊得一分。
6-1比賽分為三局,每局之間休息5分鐘。每局比賽時間依球員年齡分組如下:
男青年(16-18歲)以上與男青少年(13-15)組,每局15分鐘。
女青年以上、女青少年及男女學童(12歲以下)組,每局12分鐘。
6-2比賽前,裁判員在球場中央,召集雙方球員面對面各排成列。行禮握手後,由裁判員擲硬幣選發球,勝的一隊由單網對面端線開球,即開始比賽。雙網賽時,攻隊由任何一端線外開球。
2.決勝期不計時,以先得三分者為勝。但平分後連得兩分者為勝。
4.每局每隊得暫停一次,時間為一分鐘,但決勝期不得暫停。
用手、臂、頭及膝蓋以上接、投、擊、推送等任何方式。
接球後腳著地接觸三次(雙腳同時著地接球時,計一次觸地)。於空中接球後,兩腳同時著地者,計一次觸地,否則計二次觸地。
.於地面或空中運球。(很明顯地因接球不穩,而在空中連續接球是被允許的,但受三秒、三觸地 之限制)。
射網彈回之球,守隊球員連續接(救)球,最後球被接住,以傳球次數計算,如超過傳球次數,判由對隊發自由球。
阻擋對隊持球之球員。(不論對方正在傳球、射網、接球或持球移動,均不得阻擋)
凡違反7-2(1)(3)(4)(6)(8)(9)者,判由對隊在犯規處發自由球。
發自由球時,應持球觸地(確定),至少經傳球一次,方得射網。
所有犯規均須受罰,球交由對隊繼續比賽。無意犯規者被罰自由球,故意犯規者將作記錄,犯滿三次之球員應被宣判喪失比賽資格。
1.球員接球後,順勢倒地或魚躍接球而著地,須以原姿勢就地將球傳。但如跪下接球時,於起立前可觸地二次,惟仍須遵守
2.違反7-2之(5),在比賽中判故意犯規,死球時判嚴重犯規。
3.違反7-2之(7)(9),故意影響對方得分機會時,判對隊得一分。
8-2球員持球不得觸及禁區,否則由對隊在最靠近犯規處之3公尺線外發自由球。
8-3雖非正被攻射之網,球員亦不得故意停滯於禁區(裁判員應命其離開)。如有球員因受傷等因素留在禁區時,裁判員應告暫停處理之。
射網彈回比賽場內之球,未被對隊球員接獲時,判得一分。剛失一分之球隊,獲得發球權繼續比賽。
射網之球反彈入禁區,或將球隊射到禁區時,判對隊得一分。
射網彈回之球,由射網球員本身觸及或接獲時,判對隊得一分。
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在有效區由同隊球員觸及或接獲時,判對隊發自由球。
當攻隊球員正射網,所射之球由對隊球員在禁區內觸及時,判攻隊得一分。3.攻隊球員射網,球觸 及鐵框時,視其反彈情況,作如下判決:
彈入有效區為守隊球員接住時,繼續比賽,且射網次數不重算。
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守隊球員於禁區內或界外觸及或接獲得(不論其間是否經由其隊友觸及),判
註:所謂「經由其隊友觸及」,是指其間沒有傳球動作,否則應判攻隊發自由球。
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於空中被守隊球員接住(不論其間是否經由其隊友觸及),而連人帶球落入禁
5.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經由守隊球員觸及後,被攻隊球員觸及或接住時,判守隊發自由球。
绊 如為有意誤傳,得視為故意向對隊球員員擲球,判攻隊發自由球,並記故意犯規一次。
6.攻隊球員射網彈回之球,被同隊球員在禁區,或界外及其上空觸及時,判對隊得一分。
當攻隊球員正射網,所射之球在未觸網前,被同隊球員在禁區內觸及或接住時,判對隊在最靠近犯規處
8.射網時持球觸網後將球撥出,視為射網反彈觸身球,判對隊得一分。
球觸網反彈入有效區而未被對隊球員接獲時,判得一分。
11.罰自由球時,主罰球員傳出之球,在同隊隊友未接觸前,所發生之失誤,均判對隊發自由球。
10-1任何一隊得一分後,比賽重新開始。單網賽由網對邊之端線外發球;雙網賽由得分之端線外發球。
10-2發球時出界、踩線、越線,或因操球不穩,而球落在端線場外時,均判對隊重新發球。
11-1當攻隊球員正在傳球、射網或接球時,守隊球員不得有任何阻擋行為。
11-2球員以雙腳站穩而身體與雙手均未移動時,但影響對隊進攻或防守時,亦視為阻擋行為。
12-1雙網賽時,每一網最多可連續射三次(兩隊合計),否則犯規,由對隊發自由球。
召集雙方隊長 (1)拇指直豎,四指屈於掌心。(2)兩手置於胸前。
帶球走 (1)兩手握拳,平屈胸前。(2)兩臂交互,向前繞圈。
超次(三傳三射) (1)拇指屈於掌心,四指自然張開。(2)右臂右斜下伸。
自由球 (1)食指伸直,其他四指屈於掌心。(2)指向發球點。
暫停 (1)兩手五指併攏直伸。(2)一手手指置於另一手掌心成丁字形高舉過頭。
越區射網 一手握拳平屈於胸前,另一手掌平伸超越手臂放置其上。
阻擋 (1)兩手插腰。 (2)必要時再指犯規球員。
球打框 (1)兩手在臉前做拱門。 (2)指向發球點。
警告 (1)故意犯規時舉黃牌。 (2)嚴重犯規時舉紅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