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2021年修正)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嶺南衡怡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香港柴灣小西灣道31號
(三)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促進家長間的認識及緊密聯繫。
加強學校及家庭間的聯繫及溝通。
支援學校,共同推展教育,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四) 會籍及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
家長會員 : 凡本校在學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
教師會員 : 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2 權利
各會員均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3 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每位首年入讀本校學生的家長須繳付會費港幣70元正,由司庫發出正式收據,往後再不需繳交會費。會費之調整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若會員退會,已繳交的款項概不發還。
(五)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力包括選舉、委任、罷免、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書。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並每年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一次及按情況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召開,召開會議日期及議程需於14天前通知全體會員。
(3) 職能
(I) 週年會員大會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及財政報告。
選舉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
討論及通過重要的動議。
(II) 特別會員大會
修訂及通過會章或特殊動議事項。
(4) 臨時動議
會員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議召開7天前提交執行委員秘書。
(5)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當年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總數之五分之一或以上 (取其較少者為準)。
(6) 議決票數
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得投決定性一票。
(7) 流會處理
倘若按召開會議的原訂時間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
由執行委員會議定再次召開會員大會日期。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8) 「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方法」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25位或以上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
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二十八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
信內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
2 執行委員會
(1)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其組織如下 :
執行委員會有委員16人。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另有家長委員9人及教師委員6人。另設候補家長委員3人,遇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其工作。候補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如候補家長委員依次遞補後仍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家長會員為委員的權力。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
(2) 執行委員會內的9位家長委員職位以互選方式產生。
(3) 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如下 :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司庫一人 (由教師委員出任)
稽核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秘書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聯絡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康樂二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當然委員一人 (由校長出任)
執行委員四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二人出任)
(4) 職能
負責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策劃全年工作大綱及財政預算。
執行會務。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及財政報告。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5) 執行委員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6) 一切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得投決定性一票。
(7) 各委員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8) 執行委員之職權如下 :
主席 :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推行會務及簽署文件;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代行其職權。
司庫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稽核 : 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及於審核後加簽,以資證明。
秘書 : 準備會議議程,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聯絡 : 負責聯絡會員。
康樂 : 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
當然委員及執行委員 : 負責協肋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六) 財務與債務
(1) 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 :
甲.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乙.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2) 財政年度為兩次週年大會之間。
(3)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及當屆家教會執行委員會指定教師委員兩人簽署,方能生效。
(4) 所有支出應以財政預算案之撥款作依據。每項活動不可超支逾港幣伍佰元正。超支款項須由司庫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
(5) 本會財務支出之準則為當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6) 如遇債務,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執行委員會委員承擔有關責任。
(七)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指引」及教育條例第40AO條例選出家長校董,選舉方法見附件[家長校董選舉辦法]。
(八) 附則
(1) 修改會章 :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的三份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 效。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7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28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2) 解散家長教師會 : 如遇本會解散,則應獲該次會員大會出席的三份之二的會員通過方 能生效;而本會解散後的一切資產,經償還所有負債後,倘有盈餘,將全數捐給學校課外活動經費。
(3) 如各家教會家長委員因私人理由或子女升學情況(例如:畢業、海外升學等) 而出缺,其空缺將由當屆家教會執行委員會從候補家長委員中選出替補人選,其職位將由現屆家長委員以互選方式重新再確定。如教師委員出缺,其職位將由校長重新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