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2025.05.13 查詢)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2025.05.13 查詢)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略以,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下列為畢業要求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業成績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一) 應修習學分數190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160學分。
(二) 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三)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二、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