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章程

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依法執行教師會組織任務,樹立教師的專業地位,保障教師的權益,爭取教師的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光明國中校內。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那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出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以監察日常會務。

註: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超過監事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三人,顧問一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聯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票選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註:


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於章程明定之。


二、會員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 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