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名稱
本家長教師會定名為『潔心林炳炎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九龍橫頭磡富美街九號。
第三條 —— 宗旨
1. 加強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使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2. 促進家長參與教育過程,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第四條 —— 顧問
凡現任校監、校長均為『顧問』;凡離任之主席、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人士經執行委員會邀請均可成為『顧問』。
第一條 —— 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1. 基本會員: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基本會員』。
2. 當然會員:凡本校現任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3. 名譽會員:凡離任校長、教師,離校學生之家長,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第二條 —— 權利
1. 本會之基本會員,可享有執行委員會委員及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之選舉及被選權,亦有動議、表決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2. 本會之當然會員,可享有執行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權,亦有動議、表決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3. 本會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三條 —— 義務
1. 本會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
2. 除當然會員、名譽會員外,本會會員均有義務繳交會費。
3. 本會會員有義務出席周年會員大會。
第四條 —— 會費
1. 會費須由執行委員會建議並得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2. 會費須於每年十月或以前繳交。
第五條 —— 會籍之喪失
任何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一項者,執行委員會商議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1. 冒用本會名義行事者。
2. 有損本會名譽者。
3. 不繳納本會會費者。
第一條 —— 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會務。
3. 執行委員會由十二人組成,包括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基本會員之委員經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後互選;
當然會員之委員則由校長委任。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如下:
主席一人、由基本會員擔任。
副主席二人、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人擔任。
秘書二人、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人擔任。
司庫二人、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人擔任。
執行委員五人。
4. 增補委員不多於五人。增補委員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5. 執行委員及增補委員任期為兩年,連任次數不限,但主席一職只可連任一次,當然會員除外。
6. 會期為十月至翌年九月。
第二條 —— 職責
1. 會員大會
a. 通過修訂之會章。
b. 通過執行委員會委員之選舉結果。
c. 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d. 審核及議決會務計劃。
2.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a.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b.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c. 策劃本會的工作及推進會務的發展。
d. 執行委員
i. 主席一人
為本會之總負責人,負責召開及主持執委會會議及會員大會,處理各項會務。
ii. 副主席二人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於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由副主席(基本會員)代理其職務。
iii. 秘書二人
負責擬寫本會一切對內對外之書信文件,會議議程及會議記錄等,並保管一切有關之檔案。由校方委派一名書記協助其工作。
iv. 司庫二人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製每年財政預算、編訂每年之財政收支狀況,並在周年大會舉行前交執委會審核,然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v. 執行委員五人
負責推動及執行會務。
vi. 增補委員不多於五人
協助處理會務,可列席執委會會議。如遇執委會基本會員(主席除外)離職時,可於增補委員中互選補上。
e. 離職
i. 任何執委會委員離職必須向執委會呈交書面解釋。
ii. 如離職者為主席則由副主席(基本會員)接任,而該副主席之職位則由執委會委員互選補上。
第一條 ——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分周年會議及特別會議兩種。二者均須由執委會召開。
2. 周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委會於兩星期前書面通知各會員。會上主席須作一般事務及財政狀況報告,並主持來年執委會之選舉事宜。(其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
3. 特別會議:當需要解決特殊之事務時,可由執委會召開;亦可由二十名基本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召開。其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
第二條 —— 執行委員會會議
每年至少舉行三次會議,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如主席或副主席認為有需要時,亦可隨時召開。其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半數。
第三條 —— 決議案
1. 各種會議上之動議,必須獲得表決人數之簡單大多數贊同,始得通過。如贊成與反對之人數相等時,主席可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2. 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若執委缺席會議,不得委派代表代為投票。
第四條 —— 流會
1. 周年會員大會
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執委會必須在延會日期前七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關於會議之細節。若延會當日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是日出席之人數,即為法定人數。(若中途離席超過三分之一,會議即時無效。)
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主席宣佈取消會議。
3. 執行委員會會議
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內再召開。執委會之延會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是日出席之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1. 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
a. 於選舉年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執委會委員。
b. 於周年會員大會會期(選舉日期)前六星期,由執委會選出五位執委組成『選舉委員會』,並互選『主席』一人(必須為基本會員)負責選舉事務。
c. 選舉委員會於周年會員大會會期(選舉日期)前四星期,印發提名表格予各會員。
d. 候選人需獲一位會員提名方能參選;而每位會員最多可以提名三位候選人參選。
e. 選舉委員會收回提名表格後,須按提名情況,徵詢候選人的意願,然後印備候選人名單,於周年會大會會期(選舉日期)前兩星期給予各會員。
f. 各會員接獲候選人簡介及選票後,應親自投票。
g. 選舉委員會收回選票後,由最少基本會員一人監票。
h. 如遇候選人之票數相同而影響其當選資格時,則重選該等候選人。
2. 家長校董選舉(於本校法團校董會成立後執行):
a. 選舉工作由當屆執行委員會以互選形式選出選舉主任執行。
b. 選舉詳情主要依據香港教育統籌局《2004 年教育(修訂)條例:成立法團校董參考資料》(《教育統籌局通函第 259 / 2004 號》)附件:《家長校董選舉指引》之有關規定進行。有關規定並以附錄形式附於本會章之後。
c. 若教育當局修訂選舉規定,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則有關選舉將按照新修訂辦法處理。若本會執行委員會不同意有關修訂,或欲修訂原有之規定,均須依照修章程序處理。
1. 會費之用途乃發展會務及經常性之開支。
2. 在執委會會議中,司庫有責任交代本會一切財政狀況。
3. 執委會須將收集之款項存在指定之銀行中,本會任何收支必須由司庫(當然委員)聯同主席簽署。如主席未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基本會員)代為簽署。
4. 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作經常性開支,而非經常性開支,如獎學金,獎品或其它事項則須會員大會議決。
5. 核數:全體會員大會中選出一位名譽核數員,每年至少審核財務一次。
本會會章(除第八章 1.外),可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修改,但須得三分之二出席會員投票通 過,方為有效。
1. 本會之解散基於以下的情況:
a. 若有三分之二會員同意解散;或
b. 潔心林炳炎中學校董會於諮詢執行委員會後,決定解散本會。
2. 如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交由潔心林炳炎中學校董會處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 候選人資格
1.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a)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詳參《教育條例》有關條文,參見附件一)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2.1 家長校董名額 1 人,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惟不得多於兩屆。
2.2 家長校董的任期宜在九月一日生效及在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2.3 家教會應在選舉年的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成為家長校董。
2.4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家長校董因故中途離任,則有關職位將由替代家長校董填補。如無家長替代校董,或家長替代校董未能接任,則以同樣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任期為原家長校董的餘下任期。如家長校董的職位懸空超過三個月,法團校董會須向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延長填補該空缺的限期。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選舉工作由當屆執行委員會以互選形式選出選舉主任執行,惟選舉主任本身不可 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選舉前 30 日。
3.3 提名:
(a) 選舉主任可發信/電郵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件/電郵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 1 段)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外兩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個被提名的候選人,均須獲得至少 1 個合資格家長的和議。
(b)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主任應延長提名期 14 日,然後重新進行選舉。如於延期後,仍無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選舉主任應將有關選舉延至翌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以同樣方式舉行。
3.4 候選人資料:
(a)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 7 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電郵,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件/電郵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5. 選舉程序
5.1 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2 投票方法:
(a)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b) 設立投票箱,家長可選擇以郵遞、經子女交回或親自交回等方式,交回選票。所有選票須放進投票箱中。
5.3 點票:
(a)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b)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c)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候選人得票相同,應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若有三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應致函予全體家長,交代詳情,並重新以票選方式,舉行投票。
(d)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5.4 公布結果:
(a) 選舉主任可發信/電郵通知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b) 上訴機制: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家教會應成立獨立的上訴委員會以審理其事。委員會由校長、由校監委任之校外獨立人士及執委會推選/委任的一名成員組名。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校董。
附件一(《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及附件二(選票樣本),請參閱此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