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4 年 3月 19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431590000 號函 )
二、 學生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及平時,各占總之 40% 及 60%
三、 定期評量每學實施三次,範圍及項目依考前一週發放之試日程表。
四、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辦法各領域修正依據各領域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領域會議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