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建立校友聯繫網絡、促進終身學習、服務
社會、回饋母校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535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校友聯繫網絡,加強校友情誼交流。
二、匯集會員力量,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協助母校校務推動與發展。
三、辦理校友聯誼活動,提供校友成長管道及促進終身學習。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本校(含縣市合併前、後之臺中縣立光復國民中學及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歷屆畢、肄業之校友(含補
校),教職員工,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
能力,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經理事會通 過,成
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永久會員:正式會員於該年度繳交5000元整則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母校或本會經費,填具入會申
請書,成為本會贊助會員。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
,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顧問會員:由新任理事長招募顧問,二年一任繳納10000元整則
為本會顧問會員。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
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
或應於四個月前預告本會。
會員於會員大會當日前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
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
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
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一、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一任為
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
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其金額由理事會
訂定),入會費可抵第一年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凡本會之各式會員之捐款。
四、基金及其他孳息。
五、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議決之一切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
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
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
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
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