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中部113學年度新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130072895函。
貳、學區範圍
1、坑口里全部。
2、六股里全部。
3、萬豐里全部。
4、舊正里全部。
5、峰谷里全部。
6、南勢里全部。
7、南柳里9-16鄰、丁台里9-13鄰。
8、本堂里10、15、18、19鄰。
9、北勢里(2、3、4鄰除外)全部。
10、萊園里12鄰。
參、總量管制措施要點
一、進行資格審查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新生入學資格審查表 。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
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 上
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 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
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
證之租賃契約。
c、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本校七、八、九年級,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
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d、連續三學年度就讀本校國小部(由國小部開立證明文件)且設籍在國中部學區
內,得符合直升國中部資格。
(2) 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
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市內電話費、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
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
相同)者。
(3) 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
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A) 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
(B) 只有適齡學生於此戶籍。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
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
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 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
依備取順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9. 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
額方式辦理。
二、 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
轉介作業。
1. 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
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 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
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 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後,其餘由原校協
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