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程依据日新独立中学联课活动章则纲要制定之。
2.1本团体/学会定名为「大山脚日新独立中学国际少年服务团」, 简称为「国际少年服务团/国服/少年服务团」
3.1本会会址设于大山脚日新独立中学内。
4.1 发展责任感和领导质
4.2 为学生提供服务社会机会
4.3 提供接受新知识和理解社区、国家、国际事务的机会
4.4 培养关心他人的态度
5.1凡对本团体/学会有兴趣之在籍学生, 应填写申请表格于指定日期内依校方规定办理手续。
5.2凡经联课处安排之学生, 可直接成为本会会员。
5.3会员入会后除依法解散或因故离校而当然丧失资格者外, 凡初一及初二有违反以下列各项情事者, 得由理事会检具事实资料后, 给予除名:
5.3.1 违反本会宗旨者。
5.3.2 违反本校校规, 其情节重大者。
5.3.3 违反本校联课处章则, 其情节重大者。
5.3.4 行为失检, 有损本会名誉者。
5.3.5 严重缺席本会所举办之活动或会议者。
5.4 依校规,仅有初一及初二会员允许转换学会或被开除会员籍,初三或以上有特殊情况者可向联课处提出申请。
5.5 会员入会后, 除非获得首席指导老师及联课处批准, 否则不得转换会员籍。
5.6会员无论因何种理由丧失会员资格者, 对其丧失会员身份以前应缴纳之会费或其他款项, 仍应负清偿义务。
6.1出席会员大会。在开会时, 依本会会议规则享有所规定之一切权利。
6.2参与本会所举办各项活动。
6.3检查本会经费开支。
6.4选举与被选举。
6.5依本章程有关条文中所规定之其他各项权利。
7.1遵守本校校规。
7.2遵守本校联课处章则。
7.3遵守本会章程。
7.4服从本会议决案。
7.5缴纳会费。
7.6尊重各会员间之权益。
7.7出席联课活动。
7.8参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会议等。
7.9互相合作, 碓保会务顺利进行。
7.10依本章程有关条文中所规定之其他各项义务。
8.1本会按校长遴聘之教师为本会指导老师, 其职权须按照「联课活动指导老师须知」实施。本会指导老师是执行委员会委员之一。
8.2本会设理事指导老师,由会员大会选出或首席/指导老师委任, 并经指导老师及联课处同意。
8.3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8.3.1 召集会员大会并执行其议决案。
8.3.2 可对外代表本会接洽会务, 惟事先获得指导老师允准及联课处批准。
8.3.3 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 处理本会会务。
8.3.4 指导与监督本会所属工作人员推展各项有关工作。
8.4主席职权:
8.4.1 本会领导者, 策划一切会务工作。
8.4.2 代表首席指导老师主持/召开一切会议, 并签署会议记录以证实无误。
8.4.3 解决会务所面对之问题。
8.4.4 督导各执委有效执行任务。
8.5副主席职权:
8.5.1 协助主席执行任务。
8.6文书职权:
8.6.1 掌理会籍管理, 文书, 团体/学会印章及其他数据之保管, 各组工作检查等事项。
8.6.2 负责每次会议之记录工作。
8.6.3 一切会议中之议程及议决案须记录在文书簿中, 并经过文书、主席与指导老师查核无误后签名。
8.6.4 会议记录须在会议结束后的三天内呈交于首席/指导老师及主席, 并将五日内呈交联课活动处审阅。
8.6.5 负责填写 「团体/学会活动报告记录」表, 由指导老师查核无误后签名, 并呈交联课处审阅。
8.6.6 在联课活动进行时,协助指导老师点名。
8.6.7 负责撰写「常年报告」, 由指导老师审查, 并呈交会员大会接纳通过。
8.7总务职权:
8.7.1 掌理本会之庶务工作等事项。
8.7.2 在会议前准备所有用具, 如会议桌椅, 黑板, 粉笔等。
8.7.3 与文书紧密联络, 以便发派会议通知书。
8.7.4 会议通知书须在该会议召开前三天发派于有关委员, 但因紧急事项召开时, 不在此限。
8.7.5 协助文书办理本会一切活动申请。
8.8财政职权:
8.8.1 掌理经费收支
8.8.2 本会基金一律由财政保管, 若款项超过RM50, 则须存入银行。并由指导老师联名开设银行户口。
8.8.3 每位委员如欲支出超过RM10, 须先获得指导老师和主席或财政两人中 任何一人签名同意。
8.8.4 一切款项之收支, 须记录于财政记录簿中。
8.8.5 财政每月须呈上财政纪录簿于指导老师, 主席及查账审查, 并于每月五日前, 呈交「月份财务报告」于联课处审核。
8.8.6 在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8.9 查账职权:
8.9.1 负责查核本会一切收支账目,并签名以证实正确无误。
8.10 学生指导职权:
8.10.1 本会设有学生指导一至两名不等。
8.10.2 学生指导由首席/指导老师或执委会所委任。
8.10.3 学生指导由团体历任领导或资深之会员担任。
8.10.4 学生指导可以列席执委会议并提供适当之建议,但无权做出政策性决定。
9.1会员大会:
9.1.1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 均由首席指导老师召集并主持。
9.1.2 前条之定期会议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及9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召开, 所处理之事项如下:
9.1.2.1 宣读与覆准前期议案。
9.1.2.2 接纳常年报告。
9.1.2.3 接纳并通过稽查后之常年账目。
9.1.2.4 于任期届满时, 选举理事会委员。
9.1.2.5 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这些事项至少须于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文书及指导老师。
9.1.3 首席指导老师或执委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之会员以书面向指导老师及文书提出要求下召开, 后者必须在收到上述要求的十四天内确定临时会议日期。临时会议只处理所提出的特别事项, 此事项须注明在议程内。
9.1.4 会员大会应有会员三分之二人数之出席,始得开会。会员大会之决议, 应以出席会员参加表决之多数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会员参与表决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后行之:
9.1.4.1 修改章程。
9.1.4.2 执委会之选举。
9.1.5会员要求下而召开的会议, 如果在所确定会议之时间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 则此项会议将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该会议将展延至不早于七天而不超过十四天的一个日期。在该展期的会议中, 所出席的会员将构成合法人数。
9.1.6首席指导老师为会员大会当然议长以主持会员大会。议长须主持与确保大会之顺利进行以及取消任何不遵守会议规则之会员出席会议资格。
9.1.7 任何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 则每一出席的会员只拥有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 该事项将视为不被通过。
9.2 执委会:
9.2.1 本执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开会一次, 由首席指导老师或主席召集及
主持之:
9.2.2 各执会委须遵守下列规则:
9.2.2.1 执委须遵守一切会议规则。
9.2.2.2 会议缺席者须于三天内呈交书信于指导老师及主席作出解释, 若无书信将按团规处理,以示惩罚。
9.2.2.3 会议迟到者须说明原因,否则将受轻微处份。
9.2.2.4 早退者须获得首席指导老师及会议主持人允准方可离开。
9.2.2.5 会议上不可谈与议程无关之事。
9.2.2.6 不可搔扰会议秩序,否则被请离会议室。
9.2.3 执委会法定人数为理事委员会总人数之半数。
9.2.4 凡在指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 则此项会议将取消。在该展期的会议中, 所出席的执委将构成合法人数。
9.2.5 任何须经过执委会会议票决之事项, 每一执委将只拥有一票, 在双方票数相等时, 主持会议者, 将拥有决定权。
9.3 会议通知:
9.3.1 召集会员大会应在一周前以书面通知, 但因紧急事项召集临时会议时, 不在此限。
9.3.2 执委会会议应在三天前以书面通知,但因紧急事项召集时,不在此限。
9.4 任何会议议决案须获得指导老师审查无误后, 方可实施。
10.1团体/学会理事会委员之任期从每学年1月1日至新学年的12月31日。
11.1.1会员入会费每人RM60/年(于入会前缴纳)
11.1.2 团体/ 学会会员的月捐及其他赞助费。
11.2本会经费由指导老师及财政开设储蓄户口保存。凡向银行提款时, 必须由上述二人签名方为有效。
11.3 财政有权保管及支出不超过RM50现款, 超过RM50款项须存入银行户口。
11.4 有关存折须交于指导老师保管, 未经指导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11.5 会员退会时, 会费概不退还。
12.1 改选日期:
12.1.1 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必须进行改选以选出新学年领导层。
12.2 改选方式:
12.2.1 改选时须请指导老师们莅临指导。
12.2.2 召开会员大会时, 得由议长(首席指导老师)决定采遴选或直接选举方式举行改选。
12.3 候选人资格:
12.3.1 本会候选人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2.3.1.1 本校初二年级或以上的会员。
12.3.1.2 参加本会满一年, 并表现优异者。
12.3.1.3 上学年操行获乙等或以上者。
12.3.1.4 学年学业成绩「及格」者。
12.3.1.5 思想纯正, 信仰坚定, 爱护团体, 热心服务者。
12.3.2 凡曾记过或不符合第12.3.1项而丧失候选人资格者可书面向联课活动中心上诉申请 「恢复候选人资格」, 惟此举须获得指导老师之签名赞同。
12.3.3 拖欠会费或其他款项之候选人, 将自动取消候选人资格。
12.4 投票人资格:
12.4.1 会员参加本会满六个月者, 始有投票权。
12.4.2 拖欠会费或其他款项之会员, 将自动丧失其投票权。
12.5 投票办法:
12.5.1 有关投票或以举手方式进行, 将由会员大会议长 (首席指导老师)决定之。
12.5.2 投票方式须采公开, 公正及无记名方式投票之。
13.1 执行委员,由具体下列条件者充任之:
13.1.1 前一学年操行乙等或以上者。
13.1.2 前一学年未曾因成绩欠佳而留级者。
13.2任职期间,理事会委员如因故受记过,不得继续担任,得另行改选。
13.3凡因第13项而丧失担任理事会委员资格者,可书面向联课处上诉申请「恢复担任理事会委员资格」惟此举须获得指导老师签名赞同。
14.1本会现任执委与前任执委应常相联系, 以便了解本会之各项工作。
14.2 原任执委会将本会各项工作及活动数据, 如活动记录簿、文书簿、财政簿、存折、旗帜、本会印鉴、资产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按联课处安排之时间进行办理移交及宣誓就职典礼。如未按规定办理者, 即给予停止一切活动, 并追究责任。
14.3 凡未参加联课处安排之宣誓就职典礼之理事会委员将视为不合法之执委。其不合法之执委不可代表本会执行或处理有关本会的一切会务。
15.1 本会改选完峻后, 原任执委, 应协助新任执委将改选结果按照规定填写「团体/ 学会执委名单」一份, 加盖本会印鉴, 并呈交予联课处归档备查。
16.1 本会之全年财务报告以及资产清单必须刊印于常年报告。
16.2 本会之收入与财产以及所有收入之款项只能用作促进, 提倡与执行本会之宗旨。其任何部份将不能当作股息花红或盈利付给本会之任何会员。惟将不禁止正当的付给费用予任何本会之会员或其他对本会服务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