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館場地時 ,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使用本館應穿著整齊運動服裝及室內專用運動鞋,進館後並將室外用 鞋、雨 傘、兩衣放置於規定之位置。
(二) 不可攜帶寵物進入場館 。
( 三) 領 用 之 場 所 遙 控 、鑰 匙 不 可 私 自 備 份 。
(四) 本館除礦泉水外,全面禁止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食用,以維護環境整潔。 (五 ) 門 禁 管 制 :使 用 單 位 於 活 動 後 ,應 將 門 窗 、水 電 確 實 關 閉 。
(五 ) 門 禁 管 制 :使 用 單 位 於 活 動 後 ,應 將 門 窗 、水 電 確 實 關 閉 。
( 六 ) 本 館 之 清 潔 、清 理 、 維 護 工 作 於 上 課 使 用 時 段 內 由 上 課 使 用 單 位 負 責 , 社團或其他使用單位,由具名借用人於活動結束後負責完成復原。
( 七 )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將 場 地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
(八)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 短 少 或 損 壞 ,應 予 補 足 、修 復 或 照 價 賠 償 。
(九)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 用 漿 糊 、膠 紙 、圖 釘 或其 他 任 何 可 能 污 損 場 地 牆 面 、 地 板 及 其 他 設 備 之 物 品 。
(十)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十一)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
( 十二 ) 搭 建 之 台 架 與 電 器 設 備 應 經 許 可 ,使 用 時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 由 具 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且應遵守場地之用電容量限度,如因用電過量而造 成 斷 電 或 設 施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十 三) 不得 使 用 火把 、爆 竹 、煙 火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
(十四)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 、公共安全 、交通 、環境衛生及環境安 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五 ) 申 請 人於 未 經 核 准 或 同 意 前 , 不 得 在 傳 播 媒 體 或 宣 傳 品 上發 佈 使 用 場 地 名 稱 或 宣 稱 縣 府 或 出 借 場 地 學 校 為 主 (協 ) 辦 單 位 。
(十六)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 申請許可,其所繳場地使用費、其他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 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 額。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損害者,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違反第十 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各 使 用 單 位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時 ,經 勸 告 無 效 , 視 情 節 處 以 暫 停 或 終 止 使 用 。